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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利亚的外汇管理情况

WWW.CAFA.ORG.CN  2007-03-18  
一、叙利亚的外汇管理政策
  叙利亚多年来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外汇管理的基本方针是“集中管理,统一经营”。“集中管理”系指一切外汇收支均由国家集中管理,表现在:外汇政策和法规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叙镑汇价由国家统一规定;外汇收支计划由国家统一编制和平衡;外汇资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和调配;举借外债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系指国际结算、国际汇兑、外汇贷款、外汇储备买卖等一切外汇业务,统一由国家指定的银行经营。未经国家批准,任何机构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二、叙外汇管理机构及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
  叙有七家国家银行:叙利亚中央银行、叙利亚商业银行、人民信贷银行、农业合作银行、工业银行、房地产银行和储蓄银行。只有叙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有权经营外汇业务,参与国际贸易并在国外开立外汇帐户。在国内只有叙商业银行能够根据叙中央银行货币管理局公布的汇率卖出叙镑和买入外汇。上述7家银行均隶属于叙经济和对外贸易部。
  叙利亚中央银行货币管理局为叙外汇主管部门,它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外汇管制法律和法规;调整和公布叙镑汇价;参与编制国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国家外汇资金;统一管理对外借款;管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活动;管理和监督贸易、非贸易外汇收支、侨资、外资和合资企业的外汇业务活动。
  叙商业银行是根据叙外经贸部和叙中央银行货币管理局颁发的法规条例从事外汇业务。经营的业务包括:对外贸易的国际结算;国际银行间的存款、中长期贷款、叙侨汇和其它国际汇兑;外币和叙镑存款及贷款;办理国营企业、私人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对外、对内金融业务;国家许可和委托办理的其它银行业务及国际银行间信用额度业务。叙商业银行与欧美和阿拉伯等国家均有银行信用额度业务。该信用额度业务是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和业务量确定的。
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由于叙是外汇短缺国家,政府对外汇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1986年叙公布了第24号法令。对倒买倒卖外汇和非法携带外汇出境等违法行为予以严罚。该法令虽然对稳定汇率起到较好的作用,但同时也给叙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带来了相当消极的影响。
  随着叙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90年代后期在叙的外国投资出现萎缩之后,24号法令对叙经济的不良影响日显突出,叙各阶层要求取消该法令的呼声日高。2000年叙内阁改组,开始加大经济改革力度,作为新政府改善经济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叙于2000年4月颁布6号法令,取消24号法,这一决定使外汇使用合法化,此外,对本国货币和外币的走私处罚也有所减轻,由15年监禁减至5年,金额不超过100万叙镑的监禁期为1年。
  叙从2002年6月起将原来实行多重汇率改为统一汇率制。此前,官方统计和部分产品的海关计价采用1美元=11.25叙镑,商业汇率为1美元=46叙镑,此外海关计价汇率中还有1美元=23叙镑。还有邻国汇率在1美元=50叙镑左右,和与此比价基本接近的黑市汇率。改革后,取消1美元=23叙镑汇率比价,不管是海关计价或是官方统计等均实行1美元=46.5叙镑的比价。11.25叙镑比价仅限用于计算过去遗留下来的外债(主要欠前苏联,金额高达120亿美元)。但黑市交易依然存在,目前的比价为1美元=52叙镑左右。
(一)对国家单位的外汇管理
  1、外汇实行计划管理。由于叙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单位的外汇收支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批准的计划,由国家管理国家单位所需的一切外汇收支。
  2、集中管理外汇资金。国家单位所需的一切外汇开支,由国家通过叙中央银行和叙商业银行提供。
  3、集中管理一切外国贷款。叙中央银行集中管理所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财团及基金会提供的无息贷款、基金和赠款。叙中央银行货币管理当局具体负责对这些借款的管理,并将这部分借款纳入国家的外汇收支计划。
  4、外汇收支均需通过银行帐户,由叙制定银行经营,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如非贸易和补偿贸易下的外汇,以及经批准的外汇应在叙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叙商业银行须每月向叙中央银行货币管理局汇报所有开外汇帐户的经营情况。
(二)对私营企业及个人外汇的管理
  1、针对本国外汇短缺情况,叙采取鼓励措施,吸引外汇,以解决进口用汇问题。如(1)允许商人用国外公司提供的信贷方便进口;(2)提高商人用出口收入支付进口货款,鼓励多出口、多受益;(3)鼓励叙公民、外籍人士在叙合法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国际通行利率支付利息,并可自由汇出。外籍人士在叙开设个人帐户,只需到叙商业银行,出示护照并填写相应表格即可。
  2、叙政府允许居民拥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卡,并在其旅行时携带出境。
  3、根据叙经济和外贸部公布的规定,允许访叙的旅客自由携带外币出境,并以任何形式支付外汇,无须受数额限制,也无须在入境时向海关申报。根据该规定,允许在叙居住者每次出境时携带相当于3000美元的外汇(根据1美元=46.5叙镑计算)而无需说明其来源,此外,还允许携带2000叙镑(相当于400美元)用于支付返回时所需费用;对于前往黎巴嫩和约旦长期居住的叙利亚人则允许携带7500叙镑出境。在此之前,长期居住者可携带2000美元出境,但绝对禁止携带叙镑出境。
  叙也在逐步放宽对个人的外汇管制。根据2002年10月规定,去国外旅行的叙公民和长期居住者每人可从叙商业银行购兑美元的限额由此前的500美元提高到2000美元,去周边约旦和黎巴嫩国家的购兑限额则更高。成人每年可非商业性地兑换一次,18岁以下的儿童可兑换1000美元。商业性的购兑按外汇交易规定办。去国外接受治疗的个人一年可购兑20000美元,国外留学和去麦加朝圣者的规定还要更宽一些(具体未定)。
(三)外国公司在叙的分支机构如开设外汇帐户,需向叙经济和对外贸易部提交申请,说明开设帐户的理由,并出具相应的文件,如与当地公司签订的合同等。经贸部审批同意后,即可到叙商业银行开设帐户。以公司名义开设的外汇帐户,如外汇是从国外银行转至所开帐户,仍可将外汇汇出;如是在当地以现金形式存入,则不允许转至境外。
(四)持旅行支票的外籍人(非长期居住者)在兑换现金时,可视其要求兑换最多不超过50%的美元,其余部分支付叙镑,汇率为1:46。如是在叙长期居住者,则全部支付叙镑。
(五)对10号投资法项下项目的有关外汇规定
  1、除了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的便利外,凡根据本法令批准的项目,均可以项目名义在叙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可将以下各项记入借方:(1)项目资本的全额外汇和全额外汇贷款;(2)项目通过出口商品和非贸易收入获得的占总收入75%的外汇收入。
上述外汇帐户的贷方应记入支付项目负债、必需品和所需外汇等必需的资金,包括根据本法令允许汇出的,支付给为该项目工作的叙利亚侨民、非叙籍人员的报酬等。
  2、对按照本法令规定获准成立的项目,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对这些项目资助、提供赠款或购买这些项目的股份。
  3、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定,允许出口商保留超出现行货币制度规定的因出口收入而产生的外汇比例上限的外币。
  4、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定和项目性质,允许根据10号法令批准成立的公司和项目在境外开设的帐户,以保证需求、支付必要费用和收款。但帐户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所支付外汇部分的50%。
  5、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定,允许根据10号法令批准成立的公司和项目在必要时将其存放在叙银行的外汇换成叙镑,用于支付当地费用。货币兑换须经过上述银行,并以周边市场的实际汇率计算。
  6、银行应将投资者的资金存入该行并按投资者的需求由其自由支配,为实现此目的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7、银行应按现行外汇利率计息。
  8、投资者可按银行的现行规定以其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人,用项目名义向国家银行借当地货币。
四、关于叙合资银行方面的最新动态
  随着经济改革步伐逐步加快,叙政府深感落后的金融体制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所以,近年来在金融体制尤其是金融机构方面不断有新动作推出,以为经济改革创造更为宽松金融环境。
  2001年4月叙颁布了自国有化以来第一个允许建立私人银行的28号法令。根据这一法令,允许非叙利亚人,不管是个人还是金融机构在叙开设银行,但所占份额不得超过49%。虽然新的中央银行法在2002年3月17日未获通过,但2002年4月颁布了关于建立货币和信贷委员会的法令,以使在叙建立私人银行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该法令授权货币和信贷委员会承担组织和协调叙利亚货币和信贷机构活动的职能。叙在2002年4月20日宣布开始接受外资或个人建立合资银行的申请。2002年12月底,5家有外资参与的合资银行初步获得部长会议批准,预计将在2003年年中将获得最终营业许可。可以预见,合资银行建立将对叙现有国有金融机构产生一定的冲击,但它必将有利于改变叙僵硬的金融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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