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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税收管理法

WWW.CAFA.ORG.CN  2007-03-16  
卡塔尔以1993年第11号法令颁布了所得税法。1995年又公布了该法执行的财政经济贸易部长1995年第3号决议。该法只管辖外国人在卡塔尔总公司及分公司等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利润。而卡塔尔人拥有的业务或业务份额不受该法管辖。

  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每个税收年度在卡塔尔活动的收入将被征税,这些活动包括:
  1) 在卡塔尔执行合同的纯利润;
  2) 资本利润;
  3) 在卡塔尔境内或境外发生的代理或商业调解等取得的佣金;
  4) 咨询服务、仲裁、鉴定或类似活动的收费;
  5) 出租收入;
  6) 从销售、发放许可或授权他人使用或利用任何商标设计、专利或复制权的所得;
  7) 恢复以前已销帐的坏帐;
  8) 清算所得纯利;
  9) 来自境外和境内纳税人的利息和利润。

  该法规定,纳税人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在税收年度的任何时间内进行的活动(税收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应纳税的所得应是所得扣除为实现所得而产生的支出和成本,其中包括:
  1) 为在卡塔尔完成项目所需的贷款利息;
  2) 已付租金;
  3) 工资及工人合同期满时的补偿金等有关支出;
  4) 所得税以外的税金;
  5) 经所得税局批准的坏帐;
  6) 不动产的维护,机械、工具、设备和备件的更新和修理;
  7) 由固定资产出售引起的损失;
  8) 固定资产折旧;
  9) 向卡塔尔政府出资的慈善、人道主义、科学、文化机构或运动会,公共机关或公司提供的转让,赠送,赞助.但不能超过该纳税年度内应纳税纯利润的5%.

  外国公司进口的原材料或在国外进行的工作不受该所得税法管辖,但其应在财务报告书中陈述为同样金额的岁收和成本。

  以下成本和支出不能考虑在税收中抵扣:
  1) 个人支出;
  2) 罚款;
  3) 可以从保险单,合同或索赔中重新获取的支出或损失;
  4) 固定资产折旧超过原成本;
  5) 分公司在总公司有股份,其支出超出所得税决定的比率;

  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的所得的计算,以借贷对照表为基础。若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应事先得到税务局的批准,承包工程的所得应按业已完成工程的百分比计算。已完成的工作的成本若是以外币核算的,应按换算日通行的汇率换算成卡塔尔里亚尔。

  折旧率:
  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率如下:
  1) 建筑物、管道、加油站、车道为5%;
  2) 工厂、机械、办公室家具和设备,建筑和筑路设备,钻井工具为15%;
  3) 卡车、拖车、摩托车等车辆为20%。

  所得税率:
  QR.100,000以下为:0;
  QR.100,001至QR.500,000为:10%;
  QR.500,001至QR.1,000,000为:15%;
  QR.1,000,001至QR.1,500,000为:20%;
  QR.1,500,001至QR.2,500,000为:25%;
  QR.2,500,001至QR.5,000,000为:30%;
  QR.5,000,001以上为:35%;
  卡塔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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