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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宣言

WWW.CAFA.ORG.CN  2004-12-17  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国家(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中阿在历史上保持着密切的文化和文明交往,共同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结下了深厚的传统友谊;

  回顾半个世纪以来中阿关系的发展进程,对中阿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特别是近年来双方为深化这一关系所作的积极努力表示满意;

  认为双方友好合作基础牢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强在各领域的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愿望以及现实和长远利益,体现了中国一贯重视发展同阿拉伯国家关系的外交基本方针,体现了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有关决议中所反映的阿拉伯国家对加强和发展与中国关系的一贯重视;

  强调双方同属发展中国家,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期望通过双方各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参与,开创合作的新局面;

  确信双方在国际事务中保持和加强密切的磋商与协调,对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赞赏双方为实现中东和海湾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所作的重要贡献;赞赏中国一贯支持阿拉伯人民正义事业和合法权益的坚定原则立场;赞赏阿拉伯国家应对挑战、加强团结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努力;

  确信双方就国际问题加强对话、协调立场、扩大合作至关重要。

  鉴于上述,双方同意:

   第一条 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作为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集体对话与合作框架,以丰富中阿关系内涵,拓展和巩固中阿在各层次、各领域的合作,建立平等、全面合作的新型伙伴关系。

   第二条 在下列原则基础上开展中阿合作:

  (一)尊重《联合国宪章》、《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坚持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并应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及联合国决议,支持各国人民在其全部领土上获得自由、独立和主权的权利。

  (二)强调中国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国家贝鲁特首脑会议通过的和平倡议。

  (三)强调阿拉伯国家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四)致力于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强调应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在平等、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等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不得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强调应支持建立中东无核区,所有国家都应遵守有关核武器及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准则、制度和公约。

  (六)强调应尊重和发挥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作用。

  (七)强调国际社会需共同努力,促进南北对话,充实南北合作,缩小南北差距,推动全球化朝着实现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呼吁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协作,积极有效地应对全球化的挑战。

  (八)尊重各国人民的文化和文明特性,维护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呼吁通过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营造合作、和谐的国际环境,促进人类的和平与发展。

  (九)决心深化对话,扩大共识,就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沟通、磋商与协调,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应在双方通过的“宣言”和以后通过的“行动计划”的原则和宗旨基础上,推动中阿在各领域全面合作,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论坛致力于加强中阿在各个领域的关系,特别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致力于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致力于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

  (三)在各种国际组织和国际场合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协调政策和立场;

  (四)相互配合,积极有效地应对全球化问题;

  (五)开展文明对话,增进各国人民间的理解;

  (六)共同努力,实现双方的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经济、贸易、金融合作;

  (八)鼓励和保护共同投资和相互投资;

  (九)促进教育、文化和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

  (十)促进相互理解和对话;

  (十一)加强在各个领域,特别是应用研究领域的科技合作;

  (十二)就环境和遗产保护进行协调;

  (十三)就共同关心的其它问题保持协调。

  本《宣言》于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
    政 府 代 表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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